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固定资产现行国家标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单位,对归口管理资产实行二级管理;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单位,是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一级管理单位职责:
(一)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统计报告,参与校内采购活动、资产验收工作,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对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二级管理单位归口管理范围及职责:
(一)管理范围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和实验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2.图书馆负责图书馆的藏书和各二级学院资料室所购图书及其资料的归口管理。
3.档案馆负责学校各类档案、捐赠品、文物和陈列品的归口管理。
4.科技处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5.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6.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和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移交。
7.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服务类、修缮工程及后勤机、器具的归口管理。对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
8.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产和相关权益(含债权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
9.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公用房、家具和非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室的归口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归口管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党政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
10.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及管理。
11.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学校对投资科技产业的资产及股权、对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12.科工贸公司、电机电器厂对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对校办产业的商标权、商誉等权益进行管理。
13.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类资产的归口管理。
(二)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订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细则及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2.对归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定期对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3.根据使用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提出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报告及处理建议,组织报废资产的初步鉴定。
4.接受一级管理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三级管理单位职责:
(一)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向一、二级管理单位报送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和管理员名单。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登记本单位资产账目、管理资产卡片,定期进行账实核对,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完整。向二级管理单位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三)接受一级、二级管理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配置资产,均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决策制度,进行立项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二)确为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三)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四)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人,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运行日志,记录运行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及时将固定资产增减等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资产信息进行分析、汇总。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资产盘点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其分管的资产进行盘点,使用单位每年应对单位的资产进行一次盘查,并及时与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帐目核对。
第十五条 一级、二级管理单位及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调离资产管理岗位或离职、退休等,应当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性单位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资产占用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个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固定资产。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变卖、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报废资产鉴定,并在《国有资产处置报告》上签署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根据审批要求对资产进行处置,并抵减该资产帐目。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六章 表彰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或不能按时完成资产自查、盘点、统计上报工作的使用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暂停单位经费使用等处罚;对丢失损坏固定资产或造成事故的,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擅自转让固定资产、未经批准用学校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使用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直至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有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随国家有关规定的调整做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